(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祥飞、吴春霞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祥飞,吴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祥飞,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吴春霞,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征决(2014)16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由该委于2014年10月8日所作的怀征决(2014)16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4)16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县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