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滕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海英与王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英,王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商初字第12号原告:江海英。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汝凤。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海英与被告王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海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江海英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人民陪审员 闫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