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宋华珍与邓应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珍,邓应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宋华珍,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邓应松,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宋华珍与邓应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应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华珍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的小孩抚养费共计47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邓应松应给付宋华珍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的小孩抚养费47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朝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