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颜明才与欧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16号申请人颜明才,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欧建国,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颜明才与被执行人欧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