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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彩虹与郝凤亮、王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彩虹,郝凤亮,王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17号申请人:王彩虹,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郝凤亮,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赤峰七中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会新,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红山区第三小学教师,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彩虹与被申请人郝凤亮、王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会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郝凤亮名下的房产一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镇)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王彩虹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彩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会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郝凤亮名下的房产一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对申请人王彩虹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