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杜涛与杜宗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涛,杜宗召,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庞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薛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杜涛,农民。委托代理人:潘诚法(一般代理),枣庄薛城奚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宗召,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孝东、张锋(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庞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庞庄村。法定代表人:杜衍怀,主任。原告杜涛与被告杜宗召、第三人枣庄市薛��区沙沟镇庞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庞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诚法、被告杜宗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孝东、第三人庞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衍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涛诉称,1998年,原告所在的沙沟镇庞庄村由于京福高速公路修建占用耕地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庞庄村委会依法进行土地承包调整,对集体土地收回后重新发包,原告分到现有耕地。2010年7月13日,薛城区人民政府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2014年初,离开庞庄村16年之久的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制要求原告返还耕地。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置之不理,并向薛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薛农裁字(2014)第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将承包的土地中的4.9亩返还给被告。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不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事实,强行要求原告返还承包的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第三人庞庄村委会落实被告杜宗召的土地承包经营问题;二、原告现所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杜宗召辩称,1、薛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裁决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2、原告获得的诉争农村承包地是经村指派代替被告抓阄获得,并非是原告合法获取。3、原告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登记错误,应予更正。原告无权依据其人口数获得高额亩数的承包地。4、村委会已经确认��被告所依法获取的7口人数的承包地,并且出具了证明,被告的农村承包地应当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综上,被告有权获得本案诉争的农村土地承包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仲裁裁决书。第三人庞庄村委会辩称,希望原、被告协商解决问题,没有其他意见。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均系庞庄村村民。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7月31日,第三人庞庄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杜宗召在承包土地时,有7口人在我村分得承包地。现仍是7口人的承包地。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了调解。2013年9月4日,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宋云芝与原告杜涛制作人民调解调查笔录一份,原告杜涛在该笔录中陈述:1998年,当时修建京���高速公路,因占地。村重新划分土地,原告杜涛担任分地小组成员。因被告杜宗召不在本村居住,在枣庄做生意,无人抓阄。分地小组决定,由原告杜涛代替杜宗召抓阄领地。原告杜涛代替杜宗召抓了7口人的第,共4.9亩。这部分土地一直由原告杜涛耕种。经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原告杜涛与被告杜宗召未就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9月22日,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关于杜宗召与杜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具结和司法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的调查结果主要内容有:1998年,由于京福高速公路修建占用沙沟镇庞庄村不少的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该村村委会对集体土地进行了重新发包。期间,由于杜宗召及家人均在薛城从事商业活动,村委会在无法通知杜宗召的情况下��指派杜涛代替抓阄。同时,该意见书记载的司法意见的主要内容有:根据庞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杜宗召提供的证据和证人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供述,足以证明杜宗召是以上地块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人。因原告杜涛与被告杜宗召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不成。被告杜宗召向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庞庄村委会为其确认其所应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4年10月21日,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薛农裁字(2014)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杜涛将4.9亩土地按原地块返还给杜宗召。2、沙沟镇庞庄村村委会将杜宗召的承包土地据实予以确权登记,落实杜宗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杜宗召返还杜涛粮食补贴款1808.11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杜涛代替被告杜宗召抓阄领地及代领土地一直由原告杜涛耕种至今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杜宗召作为庞庄村村民,其系庞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承包庞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因此,原告杜涛应将其抓阄代领的土地返还给被告杜宗召。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