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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小丫与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曹小丫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405-1号。法定代表人王培玉。委托代理人时雪峰。委托代理人杨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小丫。上诉人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小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