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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邓江诉宋文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江,宋文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邓江,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成,男,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晶莹化妆品商城业主。原告邓江与宋文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江的委托代理人田园、被告宋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00年起原告向被告提供化妆品货源,合作多年。2013年经双方对账,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104600元,2014年4月9日,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仍欠24600元欠款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始终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货款24600元。被告辩称,并不欠原告货款,只是一起做投资理财产品,一份50300元,原告买了一份。后来原告说儿子结婚,需要用钱,第一次给原告拿了6万元,第二次拿了2万元,后来原告提出总账的时候,跟他们算,我媳妇说在邓江身上赚了2万多,然后我就给他打了个欠条,原告并没有干化妆品,也没有店。原告的房子都抵押出去了,我不欠原告的钱。钱是双方理财的产品项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江与周忠红系夫妻关系,龙沙区鑫腾龙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姓名为周忠红,执照有效期自2007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爱人马莹经营晶莹化妆品店,二年前出兑。原告称被告欠原告化妆品货款104600元。2014年3月27日周忠红为被告出具收60000元的收条,2014年4月9日原告为被告出具收到20000元的收条,被告宋文成出具欠24600元的欠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欠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收条等证据及原、被告法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化妆品货款,本案中,龙沙区鑫腾龙化妆品店的经营者为周忠红,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户为诉讼当事人,原告邓江以其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退还原告邓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田 波审判员  朱利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