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批着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批着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65号罪犯批着,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温龙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批着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批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批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批着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批着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