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雷炳亮,安雨庆,昂永庆,江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武行长被执行人:雷炳亮,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雨庆,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昂永庆,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江后林,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炳亮、江后林、安雨庆、昂永庆银行存款1044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孟 平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