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金明诉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初字第93号原告王金明,男,生于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法定代表人袁志福,总经理。被告袁志福,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彭山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明与被告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42元,由原告王金明负担。审 判 长 梅 波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人民陪审员 游文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