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中杰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中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487号罪犯刘中杰,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中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宣判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中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刘中杰谎称是某市委领导的干儿子,能够包揽政府工程,2012年8月30日,以承包周口市委办公大楼工程需要送礼,向张某某索要现金5万元;2012年8月底,该犯采取同样手段,向徐某某索要现金1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罪犯刘中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中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中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记过1次,减刑时应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中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柳中庆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