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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拘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等人与唐某侵权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西法拘字第141号被拘留人唐某,男,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等人与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