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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3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冰毒,于2010年7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世忠,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王世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君悦天下小区**号**室自己的家中,由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马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君悦天下小区**号**室自己的家中,由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君悦天下小区**号**室自己的家中,由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君悦天下小区**号**室自己的家中,由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25日19时许至2014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君悦天下小区**号**室自己的家中,由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26日12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民警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君悦天下小区**号**室被告人徐某的家中,当场搜查出6包透明晶体、2袋褐色粉末、1包红色粉末。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6包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8克;2袋褐色粉末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0.9克;1包红色粉末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净重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照片、吸毒工具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尿液检测板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虽以前受过行政处罚,但并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场所,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8克,大麻粉0.9克,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及毒品(均未随案移送本院),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