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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他字第00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宣城市亚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唐文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亚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850-2号原告:宣城市亚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文君。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宁执他字第00850-1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告唐文君所购的皖XXX**思威牌小汽车。现因案件已自动撤诉处理结案,故对唐文君所购的皖BJG1**思威牌小汽车应予解除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文君所购的皖XXX**思威牌小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