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59号罪犯周东,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周东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合计256947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