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春刚与刘树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刚,刘树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春刚,原孟村回族自治县宇诺管件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丙月。被告刘树东。案由:欠款纠纷原告王春刚与被告刘树东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春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春刚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