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孟国保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国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30号罪犯孟国保,曾用名孟国保,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以(2009)八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国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六千元)。2009年10月28日,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淮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孟国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国保在服刑期间,2011年6月21日因拒不参加劳动受禁闭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9月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国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毒品犯罪的减刑予以从严掌握,对其酌情扣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国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