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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英芝、刘某甲等与贾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贾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英芝。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法定代理人王英芝,系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母亲。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贾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霍拥军审 判 员  张立文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