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英芝、刘某甲等与贾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贾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英芝。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法定代理人王英芝,系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母亲。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贾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英芝、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霍拥军审 判 员 张立文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