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向华与杜丽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华,杜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赵向华,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现住址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七委**组,滴道盛和煤矿工人,公民身份证号2303041980********。被执行人杜丽莉,女,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现住址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十委*组,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2310251985********。赵向华申请执行杜丽莉离婚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向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丽莉应支付申请人赵向华案款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丽莉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