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燕萍与钱晓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萍,钱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徐燕萍,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晓玲,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钱晓玲名下位于本市雨山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