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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依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依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郑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文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依姜,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依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