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假释,至2014年2月21日止。因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10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2月6日分别被晋江市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东石镇二居满天星KTV门口路段时被警方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颜某进行口含吹气式酒精浓度测试,检测出其酒精浓度为148mg/100ml,后颜某在被带到警车后座时趁乱逃脱。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颜某在泉州市火车站被抓获。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颜某已预缴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无异议,且有车辆照片;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经过的报告文件、呼气酒精测试浓度、监控截图、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酒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财物入库清单、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证人蔡鸿伟、王东川、蔡天注的证言;现场笔录及被告人辨认现场的笔录;视频录音资料;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有前科、劣迹,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许逢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许玉娇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