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潮前来、韩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247-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亚,公司员工。被告:潮前来,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涂承荣,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翠东,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潮前来、韩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需以另一案即(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案件的二审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