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忠心、丹阳市鑫华纸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忠心,丹阳市鑫华纸品厂,殷金妹,丹阳市国美能源有限公司,宋国平,吴秀妹,丹阳市忠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徐凌,王秋香,丹阳市太阳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孙卫星,张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丁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如平,该公司职员。被告沈忠心。被告丹阳市鑫华纸品厂,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双茆村。被告殷金妹。被告丹阳市国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皮革商城一区86号。法定代表人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国平。被告吴秀妹。被告丹阳市忠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双茆村8组。法定代表人沈忠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凌。被告王秋香。被告丹阳市太阳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三河村于河。法定代表人孙卫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卫星。被告张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忠心、丹阳市鑫华纸品厂、殷金妹、丹阳市国美能源有限公司、宋国平、吴秀妹、丹阳市忠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徐凌、王秋香、丹阳市太阳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孙卫星、张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廷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