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积佣、黎连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陈积佣,黎连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代表人甘家朝,行长。被执行人陈积佣。被执行人黎连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积佣、黎连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