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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金铭宇工程有限公司,李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西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铭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义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继刚,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工作单位: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金铭宇工程有限公司、李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济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