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远春因与被上诉人秦春、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第四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远春,秦春,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第四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远春,女。委托代理人姚文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春,女。委托代理人闫玉昌,男,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凌志,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第四中学,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校长。委托代理人赵立军,该学校总务主任。上诉人黄远春因与被上诉人秦春、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第四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远春的委托代理人姚文军、被上诉人秦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玉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第四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91.00元,退还上诉人黄远春。审判长 潘 伟审判员 李晓英审判员 董树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