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5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堂超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明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堂超,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明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270号原告朱堂超,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系七星关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黄丽娟,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庆,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工商注册号:5200000000023136(11-2)。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董事长。被告赵明炜(曾用名赵明卫),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堂超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明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堂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堂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堂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朱堂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永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