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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林振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于怀集县马宁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马宁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怀集县马宁镇“红宇商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213475元,盈利4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牟利,自2014年春节后,在怀集县马宁镇“红宇商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至2014年9月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13475元,获利人民币4万元。2014年9月20日,公安民警在“红宇商店”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蔡某娇、伍某全、丁某玉、林某远、黎某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投注总表(第48期至107期)记录、单据,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振行的经过,被告人林振行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家属代为退出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林振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苏永任人民陪审员  庞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