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一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三河建设,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洲边建筑工程承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新军寨双五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建荣,男,1969年2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段红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均利,男,1967年3月17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西五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全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灯,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绵阳市洲边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林园商场东厅一楼9号。法定代表人:吴贵庭,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绵阳市洲边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锋审 判 员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阳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