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法执行字第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燕、张景莲、张香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燕,张景莲,张香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法执行字第1193-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燕。被执行人张景莲。被执行人张香喜。本院在执行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燕、张景莲、张香喜借款合同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香喜的工资收入,但无法满足案件需要,且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