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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新乡市忠旺寄卖有限公司与许贵合、赵万星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牧执字第107号许贵合、赵万星:新乡市忠旺寄卖有限公司与你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限你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