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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74号因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