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74号因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