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伟与于海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于海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56********,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弄**号。被告于海梅,女,汉族,1968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太山村*组**号。原告陈伟诉被告于海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被告于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原告起诉离婚系因被告有第三者,致使原、被告婚姻受到伤害。2014年3月19日晚7时左右,第三者陈龙海(音)妻子到原告家哭诉,被告和陈龙海有长达两年的不正当关系,原告女儿通知被告前来证实,后被告和陈龙海一同前来,原告遂将陈龙海打倒在地,邻居听闻将双方劝开。从此被告没有回家,和第三者非法同居至今,同居房屋由第三者租赁,被告已构成重婚罪,但是原告顾及夫妻情分不再追诉。被告多次在外开房可以证明其有了第三者,原告认为婚姻已经终结。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海梅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很早因为赌博把房子输掉,被告是外地人,需要结婚满十五年才能将户口迁至上海,但是原告不肯申请经济适用房,因次被告无法迁户口,至今仍是农村户口,也无法办理社保。被告和原告生活在一起看不到希望,原告天天喝酒,酒后闹事。因此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1995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89年10月8日生一女陈寒洁,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因为琐事曾发生过吵打,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陈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婚姻双方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应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但是双方婚后未能相互尊重,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14年3月分居至今,现原、被告一致认为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伟与被告于海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秦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