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与郑志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郑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法定代表人蔡世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超,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诉人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