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奥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52号原告: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新祥。被告:上海奥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勤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海盐县统计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