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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立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0320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北票市。被告刘景涛,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双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