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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萍及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曾某认识,于2010年2月2日到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9月26日,原告生育女儿取名曾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无法沟通、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原告施加暴力。双方不能互相照顾,也没有家庭关爱和幸福。原告曾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7月提出协议离婚未果,自2013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此后双方不通来往。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合理抚养费及教育费;3.原告及婚生女曾某某的户口从被告家户口迁出另行立户;4.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曾某辩称,离婚无所谓,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曾某某必须由我抚养,不能迁出户口;我承认打过原告两次,但我没有暴力倾向,是我沉迷网络游戏,原告先动手,我才还手的,请求法院走访调查。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出生证明、准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4.医疗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5.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不和,打架后分居已近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抚育小孩对小孩成长有利;6.通话录音及光盘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双方长期分居,并且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对孩子的抚育权无法达成一致;7.原告的陈述材料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事实;8.收入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有能力抚育子女。原告李某向法庭申请了证人杨菊香、李琳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吵闹后分居的事实。被告曾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所示的被告无异议的第1至4项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有异议的第5项证据,其中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余倩、熊建和朱旭的证言不予采信,出庭作证的证人杨菊香、李琳陈述的关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打闹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被告有异议的第6、7项证据,其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协商离婚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被告有异议的第8项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曾某认识恋爱,于2010年2月2日在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9月26日,李某生育女儿取名曾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互相关心体贴不够,特别是李某生育小孩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和打闹。由于李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是否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李某与曾某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李某请求与曾某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洢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