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旭丹与骆国忠、黄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丹,骆国忠,黄文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周旭丹。被告骆国忠。被告黄文献。原告周旭丹诉被告骆国忠、黄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旭丹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6日,被告骆国忠向原告周旭丹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骆国忠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月利率2%的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主张其权利,原告周旭丹提供了2014年3月26日被告骆国忠出具的借条一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被告骆国忠、黄文献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骆国忠、黄文献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6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被告骆国忠向原告周旭丹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骆国忠出具借条一张。以上借款,被告方仅于2014年4月支付了一个月利息6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旭丹与被告骆国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骆国忠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其拖欠不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骆国忠、黄文献归还原告周旭丹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月利率2%的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