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佳和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和万业劳务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北京佳和万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A0004室。法定代表人孙颖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84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佳和万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丙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