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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84号原告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栋,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