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礼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罪,杨礼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礼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60号罪犯杨礼彪,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礼彪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杨礼彪等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礼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礼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礼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