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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业超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业超,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9号原告:唐业超。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业超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业超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唐业超(共有人于莉,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17-12-6-3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大门小区第2栋4层5号(房屋所有权证:市直200466875,权证编号:01088077)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业超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原告唐业超(共有人于莉)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大门小区第2栋4层5号(房屋所有权证:市直200466875,权证编号:01088077)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