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春阳与熊九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阳,熊九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宋春阳,男,1984年3月8日出生。被告熊九如,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阳与被告熊九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阳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新审 判 员 张春英人民陪审员 周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殿旺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