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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仝洪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仝洪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农民。被执行人:仝洪坡,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仝洪坡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委托济宁鹏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仝洪坡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评估。申请人张玉平同意被执行人仝洪坡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以1752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人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仝洪坡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以1752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用以抵偿其所欠债务。二、申请人张玉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