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饶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饶清清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8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本案不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会影响公平公正。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以被上诉人曾是其院干警为由请示本院,本院经审查,指定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官管辖,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