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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魏桂兰与马先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桂兰,马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43号申请人:魏桂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农民。被申请人:马先彬,农民。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先彬所有的鲁L××××××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先彬所有的鲁L鲁L××××××号牌小型面包车扣押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宝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