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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092号起诉人北京市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号楼门(住宅)。法定代表人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垃圾能源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住北京市区号楼门室。本院收到北京市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市政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被起诉人丰台区市政委员会作为垃圾管理行政机关,其指定的垃圾处理经营单位为北京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的垃圾处理方式耗资大、污染大。公司的垃圾处理方式以及所需费用如下:将丰台区西边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垃圾,通过集中压缩设备压缩,垃圾压缩设备的购置安装、平时运转是第1笔开支;用多台二百多马力的垃圾运输车将垃圾运到东边距离20多公里的北天堂科技园区,运费是第2笔开支,同时制造车辆排放污染;公司每吨垃圾分筛处理费200元是第3笔开支;筛下物运到500米处的残渣坑填埋是第4笔开支;残渣坑污水处理为第5笔开支;筛上物反运回到焚烧厂产生运费是第6笔开支,同时制造车辆排放污染;焚烧厂垃圾处理费每吨400元是第7笔开支。公司必须要两个残渣填埋坑,巨大的投资实际上是在制造污染,该公司两个亿进口的垃圾分筛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将垃圾彻底分开,剩余垃圾残渣量很大,全部填在残渣坑,每年大量的雨水进入残渣坑形成循环性质的水质污染。而起诉人发明的垃圾处理新技术,耗资小、没有污染,起诉人具备充分合法、科学、便捷的垃圾处理经营活动能力。起诉人在周边的行政村(村)的垃圾周转站设置新技术垃圾零废弃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就地机加工转化成为有机土和废塑料,而且不产生沥液。有机土可用于砖厂原料、绿化用土,劣质废塑料是转化油品的原材料,可以作为商品出售,高热值废塑料也可以直线运到焚烧厂。起诉人的新技术垃圾处理方式可以节省50~80%的垃圾处理费,消除车辆的排放污染和残渣坑的污染。起诉人2014年7月份到过丰台区镇村,该村刘书记赞成起诉人的垃圾处理方式,但答复说垃圾是区里统一管理,没有上级的指示意见村里不能做。2014年10月30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出新技术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申请,被起诉人至今不予答复。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不答复的行政行为属于限制起诉人的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高新技术垃圾处理的经营活动。被起诉人的垃圾处理管理行政行为违法。1、被起诉人指定的垃圾处理企业公司的垃圾处理方式耗费大量资金,垃圾反复运输,污染性高。被起诉人限制起诉人使用先进技术实施省钱、环保、因地制宜的新技术垃圾处理经营活动,拒绝起诉人采用中国发明专利高新垃圾处理技术为社会服务,其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五条,《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办发(2012)23号十二五规划(二)基本原则。2、起诉人新技术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申请的实施最佳地点是乡镇农村垃圾周转站。由于乡镇垃圾含土量很高,起诉人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新技术可以将含土量高的农村垃圾就地转化为废塑料和有机土,在垃圾处理的工序中自然达到厨余垃圾生化处理的效果。起诉人具有国家发明专利垃圾处理技术,证明起诉人有世界一流的垃圾处理设施,由此又证明起诉人属于高度专业垃圾处理市场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起诉人具有国家发明专利先进科学的垃圾处理技术,被起诉人应该依法进行鼓励推广。对此,起诉人的依据是《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综上,起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协调鼓励起诉人在垃圾焚烧厂周边行政村(村)垃圾周转站建立新技术高环保标准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设施,消除垃圾反复运输车辆无故排放污染、泄解丰台残渣坑的污染,节省政府垃圾处理费开支,并判决起诉人享有被起诉人予以公司同等的垃圾处理费(每吨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起诉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丰台区市政委员会依法协调鼓励起诉人在垃圾焚烧厂周边行政村(村)垃圾周转站建立新技术高环保标准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设施,消除垃圾反复运输车辆无故排放污染,泄解丰台科技园残渣坑的污染,节省政府垃圾处理费开支,并判决起诉人享有被起诉人予以公司同等的垃圾处理费(每吨200元),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北京市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曲晓庆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