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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吴玉玲与杜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玲,杜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吴玉玲,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杜宝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玲与被告杜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玲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吴玉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