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吴玉玲与杜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玲,杜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吴玉玲,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杜宝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玲与被告杜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玲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吴玉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欢 更多数据: